Post By:2024/12/24 10:17:41
2024年12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24年度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2023年12月到2024年11月,青岛中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296件,审结1296件,其中审结减刑案件1092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9件,不予减刑1件,撤回建议6件;审结假释案件204件。
[img]/tp/2024/1224/1017316500.jpg[/img]
近年来,青岛中院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全面聚焦实质化审理,不断加强府院联动,持续夯实审判队伍,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确保案件审理规范公正。
聚焦实质化审理。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减刑等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庭外调查核实审查各项证据材料。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加强刑罚执行机关举证责任,提升检察机关参与庭审效能,探索扩大证人出庭作证范围,一年来共48名证人出庭参与庭审,确保减刑、假释庭审公正高效开展。强化案件审判监督管理,有效发挥合议庭评议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机制作用,一年来召开减刑、假释案件专题专业法官会议12次,集体讨论疑难复杂案件163件,统一裁判尺度和办案标准。
[img]/tp/2024/1224/1017382507.jpg[/img]
加强府院联动。一年来向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等征集各类意见建议20余条,通过同堂培训、实务研讨联席会议等研究解决方案,有效推动青岛地区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理念统一。建立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青岛中院与市司法局在深入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假释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针对假释罪犯调查评估、出监过渡衔接、社区矫正跟踪监督等工作全面建立衔接机制,形成审理假释案件多部门协作配合创新工作模式。深入开展假释罪犯跟踪回访工作,赴社区矫正机构对30余名假释罪犯进行回访,通过联合座谈、查阅罪犯社区矫正档案、与假释罪犯谈话等,切实掌握假释制度适用情况,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和罪犯教育改造效果。
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规范化水平。常态化开展庭审观摩评议,提升审判人员审判能力和庭审规范化水平。建立疑难复杂案件数据库,将典型案件抽取基本法律要素整理入库,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参考,确保同案同判。深化司法公开。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一律”要求,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前100%向社会公示,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100%公开开庭。主动接受监督。今年以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余人次旁听庭审。定期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等,增进公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了解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发布会上,青岛中院从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八个典型案例发布,包括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的案例,多次违规违纪,悔改表现较差,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不符合减刑幅度放宽条件,减刑依法不予放宽的案例,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现不符合减刑规定,依法中止减刑程序的案例,体现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b]附:2024年青岛中院减刑案件典型案例[/b]
1.罪犯霍某某,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减刑
案例1
对罪犯霍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霍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霍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目前不具备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超过规定金额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霍某某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超过规定金额。另查明,罪犯霍某某提交的家庭贫困证明材料系对其父母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罪犯霍某某与其父母未共同居住,依据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认定罪犯霍某某不具备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是罪犯的法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罪犯霍某某不具备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在罪犯霍某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其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对罪犯霍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2
对罪犯郑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多次违规违纪、悔改表现较差的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郑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减刑十一个月。已执行刑期十三年一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有犯罪前科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十四次表扬奖励。另查明,罪犯郑某某在考核期内有七次违规违纪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郑某某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但本次考核期内违规违纪次数较多,悔改表现较差,因此办理减刑时应当予以从严掌握。故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减刑七个月。
案例3
对罪犯荣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犯罪情节严重的暴力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荣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2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犯罪情节严重的暴力犯罪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伙同他人多次暴力性侵犯罪,犯罪情节严重,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故依法裁定对罪犯荣某某减刑七个月。
案例4
对罪犯王某依法减刑从严案
——对犯罪性质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9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已实际执行刑期六年九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故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刑六个月。
案例5
对罪犯马某减刑从严案
——对有犯罪前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涉黑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马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2018年至2020年减刑二次,共减刑十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马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涉黑犯罪、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有犯罪前科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罚金已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次犯罪系假释考验期内犯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涉黑犯罪、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且有犯罪前科,办理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6
对罪犯陶某减刑从严案
——对涉金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陶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执行刑期五年一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陶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涉金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累犯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罚金已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陶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涉金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且系累犯,办理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陶某减刑六个月。
案例7
对罪犯蔺某某减刑不予从宽案
——对不符合减刑幅度放宽条件的罪犯减刑依法不予放宽
基本案情
罪犯蔺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6年至2020年减刑三次,共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五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五个月;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减刑幅度放宽二个月,综合考虑从严和放宽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共从严三个月,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五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放宽缺乏证据支持,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不同意刑罚执行机关对该犯减刑幅度放宽二个月的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蔺某某减刑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九次表扬奖励,2023年9月2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患有严重疾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五个月,从严幅度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减刑幅度放宽二个月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放宽减刑幅度,罪犯应当同时具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条件,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犯具备上述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对罪犯蔺某某减刑四个月。
案例8
对罪犯丁某某中止减刑程序案
——对案件审理期间严重违纪的罪犯中止减刑程序
基本案情
罪犯丁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5年8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2017年至2020年减刑二次,共减刑一年一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一年十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因确无履行能力而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丁某某严重违反纪律为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期间罪犯丁某某与其他罪犯打架,严重违反纪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丁某某严重违反纪律,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刑法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丁某某的减刑建议书的申请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准许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建议书。